作者: 来源: 发布于:2012-11-06
双河村白岩村民小组村民谢某在原双河水泥厂地址购得由双河乡党委、政府拍卖的3间房屋居住。隔壁的原水泥厂的立式窑炉,因其不适合居住,无人购买。双河乡党委、政府在征求多方意见后,将该立式窑炉承包与四川省叙永县李某拆除,乡党委、政府与李某达成协议:乡党委、政府只要拆除后的地基,不出任何费用与李某;拆除的钢筋及其附着物归李某所有,安全及其他事故李某自行承担。
李某在拆除立式窑炉过程中,因挖机操作不当和技术原因,将谢某购买的房屋水泥板面撕破、砸穿,直接影响谢某的安全居住环境。谢某要求李某停止现场施工和赔偿其经济损失10余万元,否则将扣留李某的挖机。李某到乡党委政府反映问题,乡党委政府指派阐述了处置原双河水泥厂厂房的依据和方案,司法所介入调解处理。双河司法所在接到任务后,立即深入现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观察第一手资料,绘制相关图标。随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在司法所进行调解处理工作,当事人陈述了自己的事实和理由,提出了自己对补偿资金的看法,双方立场坚定,丝毫没有让步的余地。司法所在此基础上,对双方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分别做了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乘当事人思想松动之际,司法所分别联系了双河村党总支书记和谢某的岳父,联合进行调解。经过长达5个小时的调解,最后达成协议: 李某一次性补偿50000.00元与谢某修缮房屋,在得到李某的补偿后,谢某不再提出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