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发布于:2016-08-24
近日,高田乡法律援助工作站迎来了一位小女孩和一位男青年,工作人员详细询问得知,小女孩姓名叫熊宏旭,今年3岁零2个月,男青年名叫熊成勇系小女孩熊宏旭之父,家住威信县高田乡新华村罗汉山村民小组。女孩的父亲熊成勇与母亲陶翠于2011年2月开始恋爱,2012年农历2月举行婚礼,但未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2013年2月18日生育小女孩——熊宏旭,由于父亲与母亲在平时的生活中,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家庭矛盾,其母亲于2014年农历7月离家出走,熊成勇多方打听,于2016年农历7月,在四川省叙永县正东镇中寨村四社代恩强家找到陶翠,找到后,熊成勇多次与对陶翠做思想工作,叫其回家带养共同生育的小女孩—熊宏旭,而陶翠已经与四川省叙永县正东镇中寨村四社的代恩强结婚,无奈之下,熊成勇于2016年8月14日前来高田乡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要求陶翠赔偿各种损失,同时取得孩子的抚养权,讨回一个公道。
高田乡法法律援助工作站受理该起子女抚养纠纷后,及时对此纠纷的事实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于2016年8月16日,通知双方当事人在高田乡法律援助工作站主持了非诉讼法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小女孩的母亲不同意其父亲的要求,双方各执己见,关系日益恶化,并有发生冲突的迹象,经过法律援助工作人员长达5个小时的耐心开导,在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最终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一、自调解之日起,熊成勇与陶翠自愿解除同居关系;二、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其共同生育的孩子---熊宏旭随男方熊成勇居住生活,由女方陶翠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00元,直至孩子18周岁止;三、其抚养费支付方式为:2016年8月至12月的抚养费1500元,于2016年8月31日前支付,以后的抚养费定于每月的1日支付;四、同居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分割。
在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调解下,使怒目相向的双方当事人,在和谐的气氛中分手,最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再次彰显了法律援助扶弱济困的社会意义。
文章来源:高田司法所 作者:张世倾 【责任编辑:王宗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