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发布于:2017-08-22
2016年,中铁某局将租用的办公用房交由无装修资质的饶某装修,饶某雇佣杨某施工,杨某在施工过程中因墙体倒塌头部被砸伤。杨某共住院治疗25天,饶某垫付了医疗费10万余元。经鉴定,杨某为捌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13000元。杨某遂诉请中铁某局、饶某连带赔偿其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损失280330元。
法院认为,中铁某局将租用的办公用房交由饶某装修,饶某按中铁某局的要求进行装修后,由中铁某局按市场价支付饶某装修款,故认定中铁某局与饶某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因饶某无装修资质,中铁某局对承揽人的选任存在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第十条“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中铁某局应对杨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饶某在装修过程中雇佣杨某参与施工,杨某与饶某之间系雇佣关系,杨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致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饶某依法应对杨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杨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对自身的人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但其在拆除墙体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及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中铁某局、饶某各赔偿杨某40%的损失即112132元,由杨某自行承担20%的损失即56066元。
文章来源:威信县人民法院 作者:邓尚良 【责任编辑:王宗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