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发布于:2017-08-22
近日,威信县人民法院对原告熊某诉余某等四被告共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原告熊某分配余某某死亡抚恤金的20%即28307元。
原告于2002年与余某某结婚,后于2009年登记离婚。余某某于2017年4月8日病逝。原告从2002年起至余某某去世期间,长期与余某某一起居住生活,在生活上对余某某进行扶养,余某某死亡后,原告参与办理了相关丧葬事宜。余某某生前系某单位职工,余某某死亡后其单位欲发放抚恤金141533元。原告认为其与余某某系夫妻关系,生活上长期对余某某进行扶养,余某某死亡后参与安葬,该抚恤金应全部归其所有,四被告认为原告已与余某某离婚,无权享有该抚恤金,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原告已与余某某离婚,原告从离婚时起与余某某就不再是夫妻关系,故对原告主张与余某某系夫妻关系的事实不予认可。对原告主张余某某死亡的抚恤金应全部归其所有的问题,抚恤金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给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的费用,虽然原告不是余某某的配偶,但原告与余某某离婚后仍一起居住生活,原告在生活上对余某某尽了扶养义务,原告在余某某生病及住院期间对其照顾护理,余某某死亡后原告也参与办理相关的丧葬事宜,根据公平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原告理应分配部分抚恤金,根据原告对余某某所尽义务程度的实际,酌定由原告分配20%的抚恤金即28307元,其余部分归四原告所有。据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如前判决。
文章来源:威信县人民法院 作者:邓尚良 【责任编辑:王宗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