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发布于:2017-09-12
当事人约定长期流转土地,流转期限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土地承包期,法院认定超过土地承包期的流转期限无效。
周某与曹某于2012年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约定周某以10880元长期租赁曹某0.2亩土地经营。协议签订后,周某一次性向曹某支付了土地租金,曹某遂将土地交给周某管理使用。2016年,该土地被政府征收,周某要求返还土地租金未果,遂诉请曹某返还土地租金108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的规定,曹某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依法可对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但双方约定的流转期限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的30年承包期,故确认双方的土地流转期限为30年,超过30年的流转期限无效。根据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周某已支付的土地租金10880元按30年计算,每年为363元,周某共使用该土地3.5年,应支付曹某租金1270元,剩余9610元曹某应返还周某。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曹某返还周某土地租金9610元。
文章来源:威信县人民法院 作者:邓尚良 【责任编辑:王宗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