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发布于:2018-12-08
原告张某与丈夫陈某共同生育了四个女儿,陈某去世后,耄耋之年的张某与次女陈某凤共同生活。期间,母女俩产生矛盾,张某遂到罗布法庭反映要求陈某凤履行赡养义务。
因张某年迈不识字,未能向法庭提交书面起诉状。按照法律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并按照对方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对于确有困难无法书写诉状的,可依法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法庭干警耐心倾听老人的哭诉后,决定将张某的诉讼请求记入笔录,并立即通知张某的四个女儿参加诉讼。
当日,张某的四个女儿到庭后,长女和三女百般推脱不愿赡养老人,次女与四女愿意赡养,但张某不愿与次女陈某凤共同生活,经承办法官释法明理,当日20时许,双方终达成调解协议,四女陈某翠自愿赡养原告张某,负责原告张某的生活起居及医疗费用,为原告张某的赡养问题画上圆满的句号。
文章来源:威信县人民法院 作者:李骏 【责任编辑:王宗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