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发布于:2019-05-08
近日,威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原告黄某某与刘某某之间因吐口水引起口角纠纷发生抓打,法院以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判决由被告刘某某赔偿原告黄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人民币15,165.41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某与其丈夫曹某在威信县扎西镇朝阳路开了一家饭店。2018年4月29日22时,被告刘某某的朋友胡某、陶某某等人邀约被告在该饭店的二楼吃饭。被告就到该饭店楼下人行道上遇到原告及其丈夫曹某,因原告向地上吐口水,被告以原告是吐其口水,心中不服气,由此发生口角并相互发生抓打,被告将原告的脸部、胸部抓伤,并致原告的右下前牙一颗脱落,一颗松动;原告将被告左手手指咬伤。原告受伤后,用去治疗费用26,716.82元。2018年10月25日,威信县公安局对原、被告双方的互殴行为均做出了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未执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因口角发生纠纷,双方相互发生抓打,被告将原告的脸部、胸部抓伤,并在抓打的过程中被告致原告的右下前牙一颗脱落,一颗松动;原告将被告的左手手指咬伤。双方均受到威信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主观上均有过错,二人均应对其过错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酌情确定由原、被告在本案中各承担50%的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遂做出如上判决。
文章来源:威信县人民法院 作者:张晓琴 【责任编辑:王宗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