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发布于:2019-07-26
近日,威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被告吴某群因与原告吴某兰之间因理口舌起纠纷引起的伤害赔偿案件,被告吴某群与其丈夫一起到原告吴某兰家中将原告打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共计41849.6元。
经查明,原告与被告系同一村民小组村民,双方以前曾有矛盾。2018年农历正月十六日,因本社一户村民办酒席,原告吴某兰与被告吴某群均在该村民家中帮忙,吴某兰说了些闲话,吴某群遂认为吴某兰所说的话语是针对自己(农村方言称“理小话子,也叫理口舌”)。吴某群两次找本村民小组组长王某虎为其解决吴某兰理其口舌的事情。2018年3月11日22时许,王某虎与本村村民王某华、王某松及吴某群之夫陈某友一同来到吴某兰家中理论。在此过程中,吴某兰之夫王某章与吴某群之夫陈某友在言语上发生争执,吴某群听到后就推门进入吴某兰家中推了吴某兰一掌,将吴开兰推倒在地,造成吴某兰身体受到伤害,共计住院38天,用去医疗费31,009.6元。
法院认为,被告吴某群认为原告吴某兰理其口舌,在其找人在吴某兰家中调解时,吴某群去到吴某兰家中,将吴某兰一掌推倒在地,造成原告吴某兰身体受到伤害,与被告吴某群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遂做出了如上判决。
文章来源:威信县人民法院 作者:张晓琴【责任编辑:王宗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