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发布于:2013-11-01
近日,威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杨某未在通知的时间按时出庭诉讼,该案被依法按撤诉处理。
原告杨某(女)与被告张某(男)系威信县罗布镇簸箕村村民,双方结婚已有二十多年,其子女均已成年。杨某与张某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打,为此,杨某多次要求与张某离婚,杨某虽经家中长辈劝阻,但坚持要与张某离婚,并于近日向威信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请求判决与张某离婚。
威信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确定了开庭审理时间,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开庭审理时间到达后,张某按时到庭诉讼,但杨某未按时到庭诉讼;办案法官在征询了张某的意见后,又等待了杨某三十分钟,杨某仍然未到庭诉讼,也未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向法庭说明未能按时到庭的理由,办案法官遂依法对本案按撤诉处理的裁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