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发布于:2014-09-26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既是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子女不赡养父母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却时有发生。近日,威信县法院就成功调解了原告范某(女)诉被告贾某(男)、刘某(女)赡养纠纷一案。
范某和贾某、刘某都是威信县扎西镇人,范某现年已86岁,生育了七个子女,贾某是范某的四子,贾某和刘某是夫妻,2014年春节,贾某和其他兄弟姐妹商议,由大家共同赡养范某,每人赡养两个月。2014年6月,轮到贾某赡养范某,在贾某赡养期间,范某在外出回家的路上被摔伤,后被范某的其他子女送往威信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共花去医疗费1896.00元。范某受伤后,贾某和刘某未到医院照管范某,未支付相关的费用,就外出打工。范某伤好出院后,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贾某和刘某支付其摔伤住院的各项费用,共计3800.00元。
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范某与贾某、刘某的亲情关系,本着解决纠纷,促进双方家庭和睦的态度,通过多次庭前调解和电话调解,从法律、亲情关系、道德义务等多个角度对范某、贾某和刘某做了劝说和讲解,最后,范某、贾某和刘某被承办法官的工作热情和态度所感动,范某、贾某和刘某达成和解,双方冰释前嫌,范某主动撤回诉讼。一个因赡养引起的紧张的家庭关系,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回归和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