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发布于:2013-10-21
农村有句俗话是“吐出来的口水,不可能吃回去”,说的就是一个人说话做事必须诚实守信,言出必行。近日,威信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变更合同后又毁约的原告刘文武的诉讼请求。用法律的强制来规范了社会行为,维护了社会稳定。
2009年初,原告刘文武投资金125000元与被告合伙经营川Q18786号客车。经营一段时间后,原告提出退出合伙,于2009年8月23日签订退伙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利息、酬谢费共计3250元,并分三年偿还原告的投资款。支付24500元后,2011年4月应被告的要求,双方重新签订退伙协议,对原退伙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即约定原告的合伙购车款共计120000元,由被告分三次偿付原告。至2012年2月,被告共计支付给原告144500元。之后原告突然毁约,要求被告按第一次约定的退伙协议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变更退伙协议,且双方已按照协议履行了义务,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文武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