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发布于:2014-10-15
日前,威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案件,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牟兴文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3年农历11月,被告人牟兴文购买他人位于威信县罗布镇新庄村新庄村民小组吴家湾处的林木一株,其未办理相关许可证即对该林木进行采伐。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牟兴文所采伐的林木为樟科桢楠,系国家Ⅱ级保护野生植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牟兴文违反国家规定,未办理相关许可证即非法采伐国家Ⅱ级保护野生植物一株,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