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发布于:2013-08-07
近日,威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六岁儿童被狗咬伤的损害赔偿纠纷,通过法庭调解,原、被告之间达成了赔偿协议,一起经村、乡两级调解组织调解未果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六岁儿童熊某通系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其父熊泽民多年在云南省威信县水田镇经商。2012年3月10日,熊某通与其父熊泽民途经水田镇水田村马湖沟村民小组杨传均、黄美家住地时,被其饲养的狗咬伤。熊某通被咬伤后,随后进行了狂犬疫苗注射及相应医治,为此熊父花费了一定的医疗、交通等费用。之后熊父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交通、精神损失等费用,经当地村、派出所相关部门调解未果。熊父遂以熊某通之名义向威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31400元。
审理过程中,二被告认可是自己饲养的狗咬伤熊某通,但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主审法官依法释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通过耐心细致的疏导工作,二被告终于认识到自己有责任而同意与原告协商解决,与原告达成协议由二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狂犬疫苗费、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生活费、护理人员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