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发布于:2013-07-11
2013年07月8日18时20分,威信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向交警大队指令:在扎西镇九龙路中段有一辆摩托车与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一人受伤,要求快速出警处理。
接警后,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迅速安排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和处理,经初查:摩托车驾驶员唐玉娇(女,威信县扎西镇大山村二沟村民小组3号人,身份证号码为:532130197806170529)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九龙路西环往人民医院方向行驶至九龙路中段时与对向由左宏进(扎西镇环城北路323号人,身份证号为530629200009210078)驾驶的自行车相碰撞,造成左宏进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由于事故现场位于县城主干道,车流、人流较大,围观群众较多,极易引发交通拥堵,为防止发生交通堵塞,事故现场勘查民警告知摩托车驾驶员唐玉娇先将伤者左宏进送医院检查,并依法暂扣其摩托车待处理,但当事人唐玉娇不但不带伤者去医院检查,反而强行阻止依法暂扣其摩托车,并在现场邀约朋友、熟人无理取闹,拒绝撤除现场,造成事故现场路段发生交通堵塞,经反复向其宣传法律法规和思想劝导,其仍一意孤行,拒不撤除现场,为尽快恢复交通秩序,执勤民警依法强制将唐玉娇带离现场,到大队接受讯问处理。
经询问和网上核查,唐玉娇属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唐玉娇处以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