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发布于:2013-09-05
9月4日,旧城镇启动“三调对接”调解程序,组织司法所、派出所、文兴村调委会联合调处一起因林地引起的相邻权纠纷案件,有效促进邻里和谐。
经查,家住旧城镇文兴村柏杨村民小组的胡志南与同村民小组的邱征富两家相邻居住,田挨田地挨地,两家素有积怨。因胡志南修坟墓运石料从邱征富家林地经过,胡未与邱协商便从邱家林地中挖路运石料,损坏了邱家苗木,于是邱征富及家人前去阻止,双方便发生口角起纠纷,经村调委前往调解未果,胡志南遂向镇调委会申请调解。
镇调委会接到申请后,立即启动“三调对接”调解程序,于9月4日组织司法所、派出所、村调委会前往双方当事人家中进行调解,经过实地勘查和走访其他邻居后,调解组首先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民法通则》关于相邻权关系的规定,说明处理好邻里关系的重要性,要求双方要懂得“远亲不如近邻”的意义和相互体谅、谦让的美德,通过法律政策的讲解和多角度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由胡志南一次性给付邱征富苗木损坏费800元,邱家准许胡家运石料经过其林地的协议。当邱征富从胡志南手中接过800元赔偿款时,双方微笑着互相承认自己不对之处,情不自禁地握手言和。一场相邻权纠纷通过“三调”联动机制得到了妥善处理,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法律连接]:《民法通则》第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0条:“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