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发布于:2013-11-07
近日,威信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因被告货车车主刘庆福在合同期内既不履行合同,也不缴纳车辆保险费,并拖欠有关税费长达数月之久,证据充分,法院判决原告四川省泸州市好运物流有限公司胜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8日,被告将其牌号为川E16533的货车挂靠原告处经营,挂靠经营期限从2009年1月8日起至2014年1月8日,双方签订了挂靠经营合同书。合同约定,在合同期限内被告的川E16533号车每月应向原告交纳税金、管理费800元。被告的车辆挂靠原告经营期间,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原告缴纳管理费和税费等23200元,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与被告之间的挂靠经营合同,并给付所欠相关费用。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挂靠经营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因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解除原告四川省泸州市好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庆福签订的川E16533号车辆的货车挂靠经营合同书,并由被告刘庆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付原告四川省泸州市好运物流有限公司挂靠车辆的管理费、税费等共计1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