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发布于:2013-11-01
“法官,对不起,给您们添麻烦了,我在庭审时不同意调解,又不同意先行修补漏水的板面,更没有充足的证据,这官司再打下去也没什么意思了,因此,我申请撤诉,再寻找机会与余某庭外协商解决。”这是原告余某诉被告张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法庭裁判前余某向该案承办法官所说的话。
2013年2月,张某需修建房屋,遂与余某口头约定,张某将房屋的打板和支模工作承包给余某,并由余某提供模具,价款按280元/平方丈支付,每浇注完一层板面,当天就支付一部分费用,余下的费用待木架拆除后一次性付清。
之后,余某按约为张某完成吊脚楼和第一层的板面,并对其方量作了结算,张某共向余某支付了工程费9000元;余款8248元,张某以余某擅自拆除木架导致板面出现漏水,造成张某一定经济上的损失为由,拒绝向张某支付。
本案审理过程中,余某既不同意进行调解,也不同意先行修补漏水的板面,并发现自己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余某在反复考虑后,主动向法院撤回了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