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发布于:2013-11-07
2013年11月5日,威信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件因雇员洗澡溺水身亡,雇主被判赔偿5万余元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2013年7月,杨某受雇于吴某,为吴某经营的副食品批发门市送货。同年8月14日下午,因无工作安排,吴某驾车载了杨某及其他雇员5人往威信县水田方向行驶,途中,乘车人提议到大桥下面的河里洗澡,故共同乘车的五人分别到河里洗澡。其间,杨某溺水死亡。
案发后,经当地派出所及司法所多次调处,但均无果。2013年9月2日,杨某的父母及妻子诉至威信县人民法院,要求吴某赔偿其各项费用共计296164元。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与杨某形成了雇主与雇员关系,在杨某受雇期间,吴某对杨某负有管理责任,但未尽其义务,故对杨某的溺水死亡应承担相应责任。杨某属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应当意识到在河里洗澡将有安全隐患,但忽视了隐患的存在,故对自己的死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结合本案实际,确定由吴某承担30%的责任,死者杨某承担70%的责任。共计确认杨某的父母及其妻子主张的合理费用为181830元。按照双方的责任比例,遂判决由吴某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杨某的父母及妻子各项费用共计54549元。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