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发布于:2013-10-17
近日,威信法院调处了一起由保安公司赔偿雇主在保安公司提供安全服务期间雇主被盗损失的案件。
2012年6月30日,原告万云与被告威信县红一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威信县城区安全防范联网报警系统服务协议书》。合同约定由被告每日22时至次日7时对原告经营的万家超市进行安全防盗保卫工作,如被告的安保失误、不作为给原告造成损失在2万元以内的,由被告全部赔偿,损失在2万元以上的,被告则只赔偿2万元。合同期从2012年6月30日至2013年6月29日止。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纳了相关服务费及设备费用。2012年10月9日凌晨4时13分左右,原告经营的万家超市被盗,给原告造成了损失16735元。
该案在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威信县红一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先期赔偿原告万云财产损失7000元,剩余部份的财产损失待公安机关破案核实后,被告再按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