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发布于:2013-06-06
日前,威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入室盗窃案,被告人郗某盗窃现金人民币67000元,领刑十年。
2012年10月27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郗某进入威信县麟凤镇金竹村电厂办公楼施工区胡某宿舍内,见室内无人,便将该房间床上一皮箱内的现金人民币67000元盗走,随即乘车外逃至昆明、玉溪等地。2012年11月13日,公安机关在昆明市呈贡区将郗某抓获。抓捕过程中,被告人郗某主动上缴了所盗剩余赃款58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收缴赃款58000元返还被害人。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郗某在被抓捕过程中主动配合退缴了尚未挥霍的剩余赃款58000元,降低了被害人的损失,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2013年3月法庭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郗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