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威信县人民法院审理调解了一起丈夫死亡后,妻子诉公婆分割死亡赔偿金的纠纷案件,在法官的倾情调解下,原被告之间达成了调解协议,一起分割死亡赔偿金的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2009年10月4日,三桃乡的李某花与同村的陈某榜登记结婚,并于同年12月生育一子陈某某。2010年6月30日,陈某榜在威信县沟头煤矿务工时因该煤矿发生安全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矿方支付给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9.3万元。期间,为安葬死者用去2.8万元、修建住房用去4.5万元。后死者妻子李某花与公婆陈某藩、苏某秀商定由死者之叔陈某江代为保管剩下的22万元。尔后,李某花因与公婆之间如何分割剩下的22万元钱产生分歧,经三桃乡新芬村委会调解未果。
2013年3月,李某花以共有纠纷为由,将公婆陈某藩、苏某秀和代为保管22万元钱的陈某江告上法庭,要求分给自己应有的死亡赔偿金和子女抚养费等共计16.85万元。
法庭受理该案后,深入实地进行了调查,并到三桃乡新芬村巡回审理,经过法官的倾情调解,原被告之间达成了由原告李某花分得53336元,被告陈某藩夫妻(即死者的父母)各分得33332元,剩下的10万元用作原告李某花和死者所生之子陈某某的抚养费。一起死亡赔偿金共有纠纷案,在法官的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划上了圆满的句号,一家人的亲情危机得到了化解。
法官说法: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本案中,原告母子与公婆均系家庭共同体成员,本案的调处即是遵照此原则进行,且适当照顾了死者被抚养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