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发布于:2013-08-07
日前,威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杨某一时冲动持刀将他人捅成重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庭审中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法庭对其予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杨某的姐姐系威信一中高中部学生,2012年9月27日7时30分许上早自习时,与同班同学陈某为口角发生纠纷,放学后将此事告诉杨某(16周岁)。当晚22时许,杨某的姐姐电话告知杨某,称威信一中校门口有一大群人要打自己,叫杨某前往帮忙。被告人杨某听说后便携带一把匕首到了威信一中校门口,遇到陈某及胡某,被告人杨某即与陈某发生口角,进而双方相互抓打,在抓打过程中,被告人杨某用匕首将与陈某一路的胡某捅伤。2012年9月28日,被告人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胡某受伤后,住院25天,用去医疗费用12747.35元,被告人杨某的亲属预交了13000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并履行了由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赔偿胡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7551元(含预付的13000元)的协议,胡某及其亲属对被告人杨某表示谅解。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人重伤,并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实施侵害行为时尚未成年,故其民事责任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鉴于被告人杨某系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其亲属与被害人及其亲属达成并履行了赔偿协议,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综合以上情节,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