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发布于:2013-11-05
近日,威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判决驳回了原告彭科忠要求被告郑国宝支付20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彭科忠是威信县民生医院的开办者。2010年12月28日,原告与郑国宝(福建省莆田市人)合伙经营该医院,双方在合作意向书中约定了“本属风险行业,要有保证金20万元作抵,以备后用”的条款。后因郑国宝编造虚假报账资料套取新农合基金,威信县民生医院被处罚款18717.50元(郑已向威信县卫生局缴纳了该罚款)。彭科忠认为合作意向书所约定的20万元保证金是履行合同的保证金即违约金,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并给其造成信誉损失,请求被告支付其违约金20万元。被告认为合作意向书所约定的20万元是作为发生医疗事故的风险保证金,不是履行合同的违约金,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被告对本案争议的20万元是违约金还是作为发生医疗风险的保证金约定不明确,也未约定由谁交纳,但从合同的内容来看,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交纳保证金20万元,如发生医疗风险,就用该款进行赔偿,故认定该20万元是作为发生医疗风险的保证金而不是违约金,原告认为被告违规编造虚假报账资料套取新农合基金的行为给其造成信誉损失,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给其造成损失的具体金额,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和理由均不充分,故判决驳回原告彭科忠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