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发布于:2013-11-01
近日,威信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过程中,引入卫星定位仪确定当事人争议土地四至界限,促成原告陶某撤回起诉。
原告陶某与被告王某系威信县罗布镇罗布村中坝小组村民,陶某有一林地与王某一自留地在该村民小组相连接;陶某的林地于2009年取得林权证后,通过比对林权证上的四至界限,认为王某与其相连接的自留地系自己的林地,多次要求王某返还,双方因此发生争议,陶某遂诉至威信县人民法院,要求王某停止侵害,返还林地。
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了解到,王某的自留地确与陶某的林地相连接,王某的自留地虽没有相应的权属证明,但王某已在该自留地上耕种进三十年。办案法官在核对了陶某提交的林权证后,认为只要到双方争议土地现场,用林权证上标注的四至界限核对一致,就能明确争议土地的权属,遂组织双方到现场进行现场勘验,双方当事人虽就争议土地南方、北方、西方的界限无异议,但就指认的东方界限争议较大,未能达到目的。
之后,办案法官在罗布镇林业站了解到林权证上的四至界限后面标注有卫星定位的数据坐标,可用卫星定位仪确认四至界限的实际位置。办案法官遂请求林业站工作人员予以协助,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再次到现场进行勘验,在林业站工作人员用卫星定位仪定位了陶某林权证上标注的四至界限的实际方位后,明确了王某的耕种的自留地并未包含在陶某的林地范围内,陶某认可该事实,当场撤回了起诉。
法官寄语: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民法院适当引入部分科技手段辅助办案,不仅减轻了法官的负担,更能让当事人信服,平息、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同时也提升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