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发布于:2013-08-07
日前,威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被告人雷某某在6个月的时间里虚构事实连续行骗9次,诈骗金额4452元,被法庭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2年6月至2012年11月期间,被告人雷某某在威信县扎西镇、高田乡、旧城镇、罗布镇、三桃乡等地以在偏远地区居住、交通信息闭塞、防范意识较差的人群为诈骗对象,以低价为他人制作沙发、购物等为由,先后九次作案,骗取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4452元,诈骗的金额少则93元,多至1000元不等,骗取汪某某、古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被害人人民币共计4452元。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4452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该案诈骗金额虽然不大,但系连续作案,主观恶性较深,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鉴于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