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发布于:2013-10-17
2013年3月,威信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威信县尹家湾煤矿支付原告罗永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55620元,伤残津贴差额14832元,共计70452元,有力保护了煤矿工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罗永忠系被告威信县尹家湾煤矿工人,月工资4200元。2010年12月12日,原告在被告井下作业时,因煤与瓦斯突出,造成一氧化碳中毒,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被告便以工伤、一级伤残按威信县劳动人事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工人平均收入2140元对原告进行了赔偿。这远远低于原告4200元的月实际收入,就少赔了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620元,伤残津贴14832元,两项共计少赔原告70452元,极大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对工人的赔偿计算上,要以工人实际领取的工资为计算标准,不能以当地上年度的工人平均工资为参照标准。被告在办理原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时,只以2140元的当地上年度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支付,与原告的实际工资相差2060元,使原告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原告请求由被告补偿其工资差额部分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的理由成立。于是判决由被告威信县尹家湾煤矿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55620元,伤残津贴差额14832元,共计70452元,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