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发布于:2013-07-09
近日,威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伤保险纠纷案,原、被告双方在主审法官庭前主持的下达成赔偿协议,并即时履行。
2011年3月28日杨某在被告昭通怡林房地产公司威信分公司开发的威信县扎西盛景小区工地施工时,被钢管砸伤,当日被送到威信人民医院医治,后转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右侧锁骨骨折、失血性贫血、外伤后肝功能受损,共住院107天,产生了医疗费99287.5元,其中被告垫付医疗费70000元。2012年2月24日,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杨某受伤为工伤。2012年5月15日,昭通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杨某为捌级伤残,未达到护理等级。2012年6月8日,杨某突发疾病死亡,为此,被告垫付安埋费30000元。2013年5月14日,杨某之妻及其子女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70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34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337元、鉴定费300元、养老保险金5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工资3300元、经济补偿金7764元、医疗费29287.5元、抚恤金40000元,共计214739.5元。
审理过程中,经主审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被告昭通怡林房地产公司威信分公司除之前已垫付的医疗费、安葬费共100000元外,自愿再一次性赔偿原告因杨某受伤及后来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21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