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发布于:2013-05-23
日前,威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用自己的钥匙将他人摩托车启动盗走的盗窃案件,被告人古某在案发后自愿认罪并积极主动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获得从宽处理。
2011年12月9日19时左右,被告人古某途经威信县三桃乡三桃村游某家院坝时,发现院坝中停放有一辆黑色豪爵牌150-2型两轮摩托车,古某用随身携带的摩托车钥匙试探,发现其钥匙能将该摩托车启动后,遂产生盗窃犯意。当晚23时左右,古某再次来到游某家院坝,用随身携带的摩托车钥匙启动该摩托车后将该车盗走,并将该摩托车牌照取下,挂上一张废旧牌照使用。2012年8月6日,古某驾驶该摩托车途经威信县蒲草坝煤矿附近桥上时被游某发现,游某遂将古某扭送公安机关。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10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盗主。被告人古某自愿赔偿了被盗主摩托车损失费1000元。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且积极主动地赔偿了被盗主的部份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古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