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发布于:2013-11-01
近日,威信县人民法院罗布法庭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被告熊某请求原告黄某返还彩礼得到支持。
原告黄某(女)与被告熊某(男)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初步有所了解后,熊某向黄某给付了3万元彩礼款,于2012年12月2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2013年1月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婚礼。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异大,经常吵打,熊某为躲避黄某,就外出务工,致使双方不能进行沟通,导致本已淡薄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黄某遂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劝解黄某要慎重对待自己的离婚诉求,但黄某坚决要求与熊某离婚;同时,熊某见婚姻已无法挽回,同意与黄某离婚,但要求黄某返还已支付的3万元彩礼款。黄某认为已与熊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系合法婚姻关系并共同生活,熊某支付的彩礼不应返还,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办案法官针对双方之间的争议,当场就相关法律条文逐条进行的耐心讲解,反复对双方当事人做工作,黄某认识到了自己对法律理解方面的不足,认可应当返还熊某彩礼款的事实,双方遂在办案法官的主持下形成了一致意见,并在调解协议上签上了名字。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黄某将应当返还的材料款交到罗布法庭,现熊某已将该款项领回。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