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发布于:2013-07-09
日前,威信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将巡回法庭开到监狱,原、被告双方在高墙内这一特殊的法庭里经主审法官调解,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
原告李某于1998年12月4日与被告宋某同居生活,2000年3月9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共同生育子女两个,均未成年。双方无共同财产,共同欠信用社贷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2009年5月,被告宋某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2013年4月9日,原告李某向威信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宋某离婚。
法院受理该案后,主审法官考虑到被告身在监狱,不方便到法院参加诉讼,便决定驱车几百公里到昭通监狱里巡回审判。
在庭审结束进入调解时,主审法官释明法律的规定,并从两人多年的感情及小孩的角度耐心进行劝说。双方最终达成自愿离婚,原告李某自愿抚养双方共同所生子女,不要被告宋某支付子女抚养费;双方共同所欠信用社贷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被告宋某自愿偿还本金1.9万元,原告李某自愿偿还利息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