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发布于:2013-06-18
日前,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通过QQ聊天后,网友见面受害人遭强奸的案件,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李某某是云南省威信县人,与被害人杨某某通过QQ聊天结为网友十余天后,于2012年8月25日从昆明回到威信。2012年8月27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乘车到威信县第二中学门外将被害人杨某某接到县城扎西镇环城南路金怡商务宾馆,在其朋友范某某住宿的305房间玩耍。当晚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上到该宾馆四楼,见该宾馆412号房间开着无人住宿,便将杨某某骗至412房间,使用暴力强行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庭依法判处了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官提示:QQ聊天,这一快捷的联络通讯方式,为现代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也给人们交朋结友搭建了更加广阔的平台,很多见面或未见面的人们通过QQ聊天成了朋友、“知己”,很多网友之间建立了真诚的友谊。可是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也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趁之机,诸如网络诈骗等案件时有发生,因此人们在网络这一虚拟空间遨游时,是不是应该多一分真诚,多一丝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