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发布于:2013-10-09
近日,威信县法院麟凤法庭通过强制执行手段,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一村干部予以司法拘留,该村干部慑于法律威严,在被拘留后第二日即履行自己的应尽义务。
吴某是三桃乡某村的一名村干部。2011年,吴某因建房找到同村的牟某,请牟某为其修建两层水泥平房,双方对价款及质量等作了约定。房屋修建完工后,吴某欠牟某工程款5000.00元未支付。2012年5月,牟某诉至麟凤法庭要求吴某支付工程款5000.00元。法庭审理后认为吴某与牟某所签订合同合法有效,吴某欠牟某工程款5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作出(2012)威民初字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吴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牟某支付人民币5000.00元。
吴某不服判决,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威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作出(2012)昭民三终字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驳回吴某的上诉请求。
2013年7月,因吴某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牟某向威信县人民法院麟凤法庭申请执行。法庭受理该执行案后,考虑到吴某为村计生宣传员,遂多次与三桃乡党委政府领导沟通,希望吴某能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乡领导也多次对吴某做思想工作,但吴某仍拒不履行。执行过程中,为了维护牟某的合法权益,法庭决定对吴某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执行措施。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第二日,吴某主动向法院缴纳了5000.00元的执行款和执行费,法院因吴某主动承认错误并缴纳了执行款,对吴某提前解除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