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发布于:2013-05-20
日前,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审理调结了一起劳务者因职业病提起诉讼的案件,经法院调解,被告威信县尹家湾煤矿与原告陶加武达成赔偿协议,由尹家湾煤矿一次性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生活补助费和护理费等共计40000元。
2006年起至2011年12月期间,威信县双河乡天池村的陶加武在威信县尹家湾煤矿务工,因长期从事接尘作业致使陶加武的身体有一定损害。2012年12月29日,陶加武经昭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检,经胸片提示肺征象后,建议脱离接尘作业后到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一步诊断。尔后,陶加武未进行任何诊断治疗。
2013年5月14日,陶加武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为由,将威信县尹家湾煤矿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威信县尹家湾煤矿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生活补助费等共计4万元。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组织调解,被告威信县尹家湾煤矿自愿一次性给付原告陶家武医药费等共计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