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发布于:2013-10-21
日前,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调撤了一起要求返还车辆燃油补贴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经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均系威信县麟凤镇麟凤村人。王某夫妇所有的某微型车系从事威信县城至长安镇的营运班线客车。2012年7月9日,原、被告达成书面协议,原告将其所有的微型客车一辆以及从威信县城至长安镇的营运路线以9.68万元转让给被告经营。双方同时约定合同签订前因该车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原告负责。2012年12月26日,被告自行将该车在2011年、2012年两年应得的燃油补贴款13470元领走。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未果,故一纸诉状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上述款项。
法庭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通过向当事人释明国家发放燃油补贴的目的是为减轻油价上调对从事农村客运运输等行业的影响而给予经营者的一种补贴,其发放的对象应为购买成品油的客运运输经营者。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合同就该车应得的燃油补贴的归属约定不明,且双方在事后又协商不成,因此被告领车辆转让前在原告实际经营期间的燃油补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通过晓之以理的调解工作,被告认识到理亏,便主动与原告协商,从而得到原告的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