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发布于:2014-06-23
2014年3月,威信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威信县某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双方诉讼前订立的赔偿协议因显失公平未得到确认。
原告刘某在被告处从事井下采煤工作过程中滑倒摔伤,经诊断为左桡骨骨折。刘某之伤经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昭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2013年7月,双方就刘某的工伤赔偿事宜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刘某55000元,但被告赔偿21500元后未再给付。原告遂向威信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双方已达成协议并正在履行之中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刘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工伤保险待遇189113元。
法院审查后认为,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显失公平,原告刘某未得到足额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属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协议。通过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赔偿刘某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护理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102515元,减去被告已支付的21500元,刘某还应获赔810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