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发布于:2013-10-17
“被告威信县第二小学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方宗先房屋损失折合人民币15452.70元;鉴定费4000元由被告威信县第二小学承担;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这是云南省威信县法院对一起因学校公益性建设校园围墙损毁民居的民事判决书的主文。
2012年3月,威信县第二小学为了加强校园管理,对其学校西南面的围墙和操场进行重新修建,在修建过程中,造成与该校相邻的方宗先家的住房开裂。尔后,方宗先多次找校方协商解决未果,遂于2013年2月一纸诉状将威信县第二小学告上法庭,认为被告的行为导致其住房成危房,要求判令被告恢复住房原状,并承担鉴定费4000元。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房屋的合法手续和房屋被损坏的相关证据。被告辩称,原告建房在先,被告建设工程在后是事实,对原告住房的损坏,因有司法鉴定书,根据鉴定意见,原告的房屋只需进行修缮,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房屋已成危房,故同意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和承担鉴定费。
法庭审理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时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该案中,被告的建设损坏了原告的房屋,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该案原告仅提供房屋被损的证据,不能提供房屋已成危房的证据,故对其诉请判令被告对原告房屋恢复原状的请求不予支持,仅对其房屋被损的实际损失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由原告自行修缮。故法庭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