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发布于:2014-09-26
前段时间,对刘某来说是比较烦心的。自己到医院就诊作手术,没想到却作出了“毛病”。面对与医院的纠纷,刘某没有采取过激行为,而是通过诉讼的形式理性维权。现在困扰刘某很长时间的烦心事终于告一段落了。在法庭主审法官主持的调解下自己与被告医院达成赔偿协议,获得到了7万多元的赔偿款。
2014年1月17日,刘某发现其右侧腰背部出现包块,便到威信骨泰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月21日医院对其包块行“包块切除+取活检术+胸腔闭式引流术”,作部分切除。刘某用去医疗费8669元。2月26日刘某术后仍感到身体不适,与医院理论进而发生纠纷,双方经协商未果。3月8日刘某到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侧腰背部韧带样型纤维瘤病,行“右侧腰背部肋软骨瘤切除+人工补片腹壁修补术”,住院治疗13天,用去医疗费14859.80元。经昭通市医学会鉴定:(一)威信骨泰医院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失;(二)威信骨泰医院的过失与刘某到泸州医院再次手术存在因果关系;(三)根据泸州医院诊断,结合免疫组化,支持右侧腰背部纤维瘤病,刘某所患疾病存在高复发几率及多次手术可能;(四)威信骨泰医院对刘某再次手术负主要责任。刘某病历属四级医疗事故,被告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该案诉至法院后,经主审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辨法析理,明理释法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刘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5759.80元,由被告威信骨泰医院及其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信支公司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