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发布于:2013-06-20
近日,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怨恨女友移情别恋,将前女友杀伤的故意伤害案,在被告人胡某某赔偿前女友各种经济损失14000元得到谅解后,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均系云南省威信县人。2009年,被告人胡某某在浙江打工期间,认识了本村女青年杨某某并恋爱,后因杨某某不同意与其结婚而分手。胡某某得知杨某某与其分手后,又与同村另一男青年交往,遂对杨某某产生怨恨心理。2011年8月16日20时30分左右,饮酒后的胡某某骑摩托车回家时在其家住村一小地名为“界牌”的公路上遇到杨某某和杨健,即叫杨不要和他人好,双方因此发生争吵,被告人胡某某即用刀连捅前女友杨某某两刀,将其腹部和胸部刺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损伤为重伤。被告人胡某某作案后外逃,于2012年10月2日被江苏省南京铁路公安处常州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庭主持调解,达成了由胡某某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14000元的协议(已履行),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庭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感情纠葛引起,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于是法院做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