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发布于:2013-11-01
近日,威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舒某要求与被告秦某离婚的诉讼请求被判决驳回。
原告舒某(女)与被告秦某(男)已结婚多年,因各种原因家庭经济状况较为拮据,舒某常为此与秦某发生吵打。
秦某为避免因家庭收入较少而与舒某经常发生吵打情况,同时也为补贴家用,遂于2008年11月外出务工;秦某务工期间也常回家探望父母妻儿。期间,舒某多次向秦某提出离婚。秦某为缓和与舒某之间的矛盾,请求其亲朋好友常劝说舒某,但舒某的观念未能得以转变,并于近日以已与秦某分居两年以上,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为由诉至威信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威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舒某与秦某因家庭收入较少,生活较为拮据,双方常发生争吵属实,但只要双方能够互谅互让,相互多沟通交流,夫妻间的矛盾能够得以缓和,夫妻关系仍有好转的可能。同时,秦某外出务工,其目的是为增加家庭收入,并且秦某在务工期间也多次回家探望父母妻儿。因此,舒某要求与秦某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威信县人民法院遂判决不准许舒某与秦某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