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发布于:2013-10-21
近日,威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法院深入群众,了解案情,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缓解双方的对立情绪,把矛盾减小到最低,因双方均有过错,一审判决被告适当承担原告因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上诉。该案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督促公民要遵纪守法,邻里之间应和睦相处,构建和谐村社。
原告陈应芬与被告何德先、李兴文双方以前曾因土地等问题发生纠纷。2012年10月27日中午11时许,被告李兴文到原告住所,原告之子熊国聪、儿媳李昌燕与被告李兴文发生抓扯,被告何德先听见后到原告住所与原告发生抓扯,双方有不同程度的受伤。原告于事发次日到威信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原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左额及下有点状异物。原告住院11天后出院,共支付医疗费2622.90元。后经双河派出所和过街楼村调解办公室组织调解未果。原告遂向本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因土地等琐事发生纠纷后,双方未按法律途径寻求处理而再次发生抓扯打架,致使双方均不同程度的受伤,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但结合双方发生抓扯打架的地点、原告受伤住院等情况,法院确认原、被告各承担40%、6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