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发布于:2013-05-23
近日,威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为拒付游戏费而殴打他人、打砸游戏室财物的寻衅滋事案,涉案五被告人分别获刑。
2012年7月25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陈某、吴某饮酒后到威信县扎西镇一游戏室打游戏,刘某因拒付游戏费用与游戏室管理人员陶某发生纠纷,刘某、陈某、吴某三人便对陶某实施殴打,闻讯赶来游戏室的被告人郭某、朱某,与刘某等三人继续对陶某实施殴打,并对游戏室内的游戏机等物品进行打砸。后刘某等人对逃离游戏室至兴威路与朝阳路的十字路口的陶某再次实施殴打。案发后,五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陶某某和游戏室老板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被害人提交谅解书对五被告人表示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9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0年12月18日被减刑释放。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社会公共秩序,为拒付游戏费用而随意殴打游戏室管理人员,被告人陈某、吴某、郭某、朱某为了所谓的“哥们义气”,参与殴打被害人,并与刘某打砸游戏室财物,情节恶劣,该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陈某、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郭某、朱某系从犯。被告人刘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再次故意犯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五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与被害人达成并履行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对五被告人可予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郭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朱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宣判后,朱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昭通市中级人民以(2013)昭中刑二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