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发布于:2014-06-23
近年来,威信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农村信用社追偿贷款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仅今年就受理威信县农村信用社借款纠纷案件18件。分析该类案件增多的原因主要有农村信用社盲目扩展业务,放贷监管不严,对借款人、担保人的诚信、资质、还款能力审查不到位等。
农村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的贷款期限较短,均有担保人,借款人借款多是急需现金,贷款的期限不长,少则一年,多则两年,最多不超过三年。在被调查的案件中,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均有书面借款合同,合同的内容均写明了借款的种类、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此外,借款人、担保人均提交了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担保协议书等手续,部分款额较大的还设置了抵押。在审理、执行中会经常发现此贷款的债务人又是彼贷款的担保人,有的担保人在几起案件中同时出现,导致担保流于形式。
为此,要想减少借款纠纷,农村信用社必须建立贷款农户诚信调查制度,从源头上减少金融风险。定期对贷款发放情况、清收情况做检查,特别是在贷款审批、发放过程中,要多了解借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有无不良贷款记录等,各银行、信用社之间建立微机联网系统,一经发现有不良贷款记录的坚决不予贷款。在还款方式上,也不能一律要求借款人都一次性还贷,应当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分期完成还款。
另外,法院应充分发挥其审判职能,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由于这类案件大多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可直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或者向其发放支付令。适用简易程序后,在起诉手续、传唤当事人、审理程序等方面都可以简化处理,提高审判效率。原告申请诉讼保全提出后,对于被告的财产应及时的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以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对于有还款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的,应及时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强制执行,以便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法律的尊严。对于一次性偿还确有困难的借款人,可以判决分期偿还,这样就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的压力,也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原则,维护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同时也避免了审理中判决即时偿还而交付执行后又因被告无偿还能力而被迫中止执行的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