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发布于:2016-06-03
6月1日,威信县司法局高田司法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高田村三道水村民小组村民邹某(女)要求与张某(男)解除同居关系进行了调解,调解前高田司法所工作人员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进行详细了解。经查邹某(女)与张某(男)双方于1987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之后确定恋爱关系,1988年10月开始同居生活,于1994年3月12日生育长女,于1999年8月15日生育一对龙凤胎,但同居期间,张某对邹某态度冷漠,经常争吵,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均认为不能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要解除同居关系。邹某要求其共同生育的孩子随女方居住生活,由男方张某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张某则表示无钱支付,双方一直不能协商一致。
司法所工作人员分析两人无登记结婚的可能,同居关系的存续只会积累不良情绪,故决定以解除同居关系为基点,努力缩小双方当前分歧差距。经过耐心的思想工作,双方冷静了下来,积极配合调解,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达成如下协议: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共同生育的三孩子随女方邹某居住生活,由男方张某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岁为止;双方自解除婚姻关系后,邹某无权干涉其张某与她人的婚姻生活,同样,张某也无权干涉其邹某与他人的婚姻生活;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自觉和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在此次调解中,高田司法所确立了调解的方向,并围绕这个目标多方想办法,做到有效沟通,能从实际出发为当事人双方解决调解后遇到的一些实际困难,积极有效地促进了调解工作的进展。
文章来源:高田司法所 作者:张世倾 【责任编辑:王宗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