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发布于:2016-06-06
2016年3月18日,家住威信县高田乡马家村的魏利强驾驶云C G1450号轻型自卸货车搭乘鱼井村村民陶杰,由威信县扎西镇石龙往高田乡方向行驶,12时30分行驶至石高线K5+200M处时车辆向右跑偏侧翻,造成本人及乘客陶杰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的当日,陶杰、魏利强均被各自家属送往四川泸州医院医治,一段时间后,陶杰伤势有一定的好转并出院回家,但陶杰在住院医治期间发生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50000余元要求魏利强赔偿,双方就住院医治赔偿一事发生争执而引起纠纷,陶杰于2016年6月3日到高田司法所申请调解。
高田司法所受理此案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组织调查,并于当日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到司法所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双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律法规,做到合情、合理、合法。但双方当事人互不相让,争吵不休,陶杰要求魏利强赔偿他住院医治的全部经济损失,而魏利强说只愿意承担一部分赔偿。为了防止当事人双方继续争吵,缓和气氛,司法所工作人员把双方分开来做思想工作,从法理、情理的角度,引导双方理性看待纠纷,并对陶杰及家属进行耐心劝说,让魏利强也能换位思考,要求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地对待赔偿问题。
经过三个小时向双方当事人以法说理的教育后,当事双方最终达成如下协议:一、由魏利强赔偿其陶杰在四川泸州医院医疗费用45000.00元;二、其45000元的赔偿付款方式为:调解的当日支付25000元,余款20000元定于2017年6月3日前付清。
至此,这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在高田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下最终画上圆满句号。
文章来源:高田司法所 作者:张世倾 【责任编辑:王宗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