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发布于:2016-06-12
——记高田乡法律援助工作站为未成年子女讨回公道
2016年6月10日,一个未满8岁的小女孩随其妈妈来到高田乡法律援助工作站,哭着说:“我爸爸和我妈妈分居后就不管我们了,我现在都是随妈妈在我姐姐家居住生活,别的小朋友都背着书包上学去了,我也要上学。”该工作站工作人员赶忙接待了他们,并详细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
原来小女孩的母亲杨某家住威信县高田乡坡上村。1997年8月,杨某与家住高田乡鱼井村的李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并恋爱,于1998年2月在高田乡鱼井村李某家里举行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1999年9月10日生育长女,于2005年2月8日生育小女孩李某某,由于小女孩的父母在夫妻生活中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两地分居,分居后,小女孩李某某随母亲在已经出嫁的姐姐(长女)家居住生活,而姐姐一家都是农民,家境并不宽裕,眼看着小女孩李某某到了入学年龄,姐姐家却无力再供其上学。小女孩李某某求学心切,母亲杨某打听到高田乡人民政府设有法律援助单位,是专门为家庭困难的贫困穷人打官司的,便领着小女孩李某某来到高田乡法律援助工作站,希望能够通过法律援助的途径来为孩子争取到最基本的受教育的权利。
情况了解清楚后,该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迅速作出反应,并立即承办了此案,积极为小女孩李某某争取权益,第一时间跟小女孩的父亲李某取得联系,并通知其到高田乡法律援助工作站调解。在调解工作中,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双方都很冷静,都对我们的调解工作给予理解和支持,都能以好聚好散的心态来面对和处理这件事,最终达成如下协议:1、自调解之日起,双方自愿解除其同居关系;2、其共同生育的小女孩李某某随母亲居住生活,由父亲按月支付其小女孩的抚养费300元,直至抚养到18周岁为止。
家庭破裂对孩子的影响极其恶劣,父母往往习惯把婚姻的矛盾不假思索地转移到孩子身上。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给孩子一个平安快乐的成长环境不仅是每个父母应尽的责任,也是整个社会应给予的保障。高田乡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法律援助的渠道维护了小女孩李某的合法权益,事后,该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在回访中,对方反响非常好,对援助结果亦非常满意。
文章来源:高田司法所 作者:张世倾 【责任编辑:王宗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