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发布于:2016-06-21
近日,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在正常工作中,发现了一起冒用当事人身份信息进行诉讼登记的行为,将行为人的虚假诉讼行为制止于立案窗口。
苏某系某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日前曾分两次向威信县法院立案庭递交了共计46份执行申请书,要求对仲裁机构进行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争议案件申请执行,但申请执行书上面申请人的通讯信息不明,法院联系不上申请人,苏某拒不提供。立案庭工作人员认真审查后发现,46份申请书上面申请人的手印几乎一样,通过反复对比,办案人员认为几十份申请书手印系一人所为。于是,承办人员向领导汇报后,领导指示,要求办案人员认真调查。办案人员亲自到部分申请人家中,查明许多申请人已外出打工,根本未亲自书写申请或亲自盖手印,而是苏某自己的行为。
掌握上述证据后,办案人员又将苏某通知前来调查,在证据面前苏某承认,申请书上的手印是他自己图省事,自行在当事人的名字处盖上自己的手印。而对苏某的行为,立案庭工作人员对苏某予以严肃批评,苏某亦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今后将改正,并就此来向人民法院道歉。
法院鉴于其认识到位,诚心悔过,责令其“具结悔过”。
文章来源:威信县人民法院 作者:王泽甫 【责任编辑:王宗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