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发布于:2016-06-22
近日,威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因产品质量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由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6.9万元损失的协议。
二0一六年二月初的一天,原告胡某的父亲到被告肖某经营的烟花爆竹门市购买了烟花。除夕之夜,原告在燃放该烟花时,因烟花箱体爆炸致原告左眼受伤,后到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断为左眼眼脸、角膜烧伤,左眼球挫伤。后原告先后在威信县人民医院和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31天后出院。经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六级。为此,原告向威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9.7万余元。
法院审理中,经主持双方调解,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了由被告赔偿原告16.9万元,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的协议。
文章来源:威信县人民法院 作者:秦大勇 【责任编辑:王宗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