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发布于:2016-06-27
近日,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因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法院依法按撤诉处理。
2016年原告内江市某建筑公司与某水电公司及威信县某能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近日原告向威信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受案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等立案相关文书,同时告知原告应在立案后7日内缴纳诉讼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直至7日期限已过仍未交纳。
威信县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相关规定,依法按撤诉处理。
法条链接:
诉讼费用制度的设立,有如下几方面的意义:第一,收取诉讼费用,可减少国家不必要的开支;第二,收取诉讼费用,可以防止民事主体滥诉,从而减少一部分不必要的诉讼,为国家、也为社会减少了浪费;第三,收取诉讼费用,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文章来源:威信县人民法院 作者:赵兵 【责任编辑:王宗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