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发布于:2017-05-10
2017年5月5日,威信县人民法院依法执结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对被执行人张某、王某非法占用的位于威信县龙泉路东段37.84平米土地当场交付申请执行人。
1991年5月,云南省烟草公司昭通市公司通过协议购买了张某、王某位于上述位置37.84平米的房屋和地基,计划将房屋拆除、统一规划使用,并于2007年6月,取得了上述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011年,张某、王某某未经申请人允许强行搬入该房屋居住,申请人多次要求张、王二人搬出该房屋,便于申请人拆除房屋使用土地,但申请人一直不予归还。后申请人诉至法院,要求二被执行人搬离该房屋。2015年12月,威信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王某某搬离上述房屋,并不得妨碍申请人使用该土地,二被执行人提起上诉,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向威信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经该院多次做思想工作,二被执行人仍拒不搬离。为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2017年5月5日,威信法院依法对该案强制执行,组织干警历时1个多小时对涉案房屋进行清理、拆除,并当场将土地交付申请执行人,案件顺利执结。
文章来源:威信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宗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