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发布于:2017-05-10
近日,威信县人民法院罗布法庭的干警秉承“便民司法、司法为民”的信念奔赴千里,在云南省普洱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自幼认识,双方于2004年同居生活,2008年6月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08年7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于2008年8月29日共同生育一女赵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自2011年8月起分居至今。2012年,被告因运输毒品被判刑15年(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2017年2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共同生育的女儿赵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年支付子女抚养费。
针对此案的特殊性,承办人庭前多次组织干警讨论以下几个问题:1、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2、婚生子女如何抚养;3、如何做原、被告的思想疏通工作。各干警针对以上问题各抒己见,讨论出一套切实可行的方案,对审理此类案件具有指导性作用:首先,不能仅凭夫或妻受到刑事处罚而武断的认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仍应结合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态加以认定;其次,受到刑事处罚并非对服刑人员人格权利的完全剥夺,在公正司法的前提下,让服刑人员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子女抚养方面要将服刑人员的家庭情况、社会关系和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可能发生的情况纳入思考范围,不放过细节问题,慎重处理;最后,办理此案过程中要做好服刑人员的心理疏导工作,避免让服刑人员产生悲观情绪、挫折心理、逆反心理,让服刑人员能认真接受改造,审理应以调解方式为宜。
根据以上指导思想,在云南省普洱市监狱的各位领导、干警的帮助下,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普洱市监狱狱警办公室顺利开庭,调解工作顺利进行,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的疑问和矛盾及时发现、及时调整、及时化解,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达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文章来源:威信县人民法院 作者:李骏 【责任编辑:王宗玖】